您好,二人跑得快这款游戏可以开挂的,确实是有挂的,需要了解加微【】很多玩家在这款游戏中打牌都会发现很多用户的牌特别好,总是好牌,而且好像能看到其他人的牌一样。所以很多小伙伴就怀疑二人跑得快这款游戏是不是有挂,实际上二人跑得快这款游戏确实是有挂的,咨询加微【】
二人跑得快确实存在透视挂,玩家通过添加客服微信【】获取辅助软件,声称可实现自动摸牌、自动出牌等功能。
一:辅助功能与操作步骤
核心功能:包括透视(查看其他玩家牌面)、自动摸牌、自动出牌等,软件声称“无风险”且“不占用内存”。
二:操作流程:
1.添加指定客服微信【】获取软件。
2.在微信中开启“设置→功能→微信麻将辅助工具”。
3.勾选“新消息提醒”中的“设置”和“连接软件”选项。
4.保持微信群消息提示开启,以触发系统底层接口。
三:注意事项
部分教程提到需关闭“消息免打扰”功能,否则可能影响挂件运行。
软件声称“自动连接”且“无封号风险”,且有一定的官方验证依据。
四:风险提示
此类辅助工具可能违反游戏规则,会让玩家失去游戏体验感,建议谨慎对待。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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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证监会对容百科技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立案调查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舟
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1月14日,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
中国证监会表示,近日已对容百科技立案调查。下一步,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日,容百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指出,公司于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容百科技表示,目前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容百科技“千亿合同”被问询后多次延期回复
此前,容百科技曾因“超级大单”遭交易所闪电问询,公司却多次发布公告延期回复《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合同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1月14日,容百科技发布关于延期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管理层及相关方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准备答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的部分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公司股票于2026年1月15日继续停牌1日。
1月15日,容百科技发布再次延期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司股票于1月16日继续停牌1日。
1月18日晚间,容百科技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协议未约定采购金额,“1200亿元合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最终实际销售规模需根据实际订单签订时的原材料价格以及数量确定,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投资并购及产能自建等方式扩大产能规模,以满足客户实际订单需求。预计未来三年为满足本合同履约需求,资本性支出约为87亿元。公司拟通过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及其他等多种方式满足项目建设及投产所需的资金需求。虽然此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但公司的资金储备充足、融资能力良好,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有能力为本合同履行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1月13日,容百科技公告称,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2026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305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
当晚,容百科技火速收到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借大额合同进行股价炒作的动机。
停牌前,容百科技股价报37.35元,市值近267亿元。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近日,笔者接到了诸多电影投资咨询当中,都涉及到类似这样的问题。投资方在参与投资某部影片后,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并非电影的联合出品方,从而对其主体身份产生质疑,同时再结合一些电影的第一出品方以及其他电影信息,便对相对方的联合出品方身份更加质疑,从而认为相对方虚构联合出品方身份出让电影投资份额,行为属于欺诈。
诚然,当相关主体发布了一些公开声明,致使投资方对合作相对方的权利身份产生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但具体到诉讼当中,还应以最直接相关的证据作为参考依据。
诸多影视公司出于商业利益考量,发布的部分声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应,但其本身所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有限的。我们知道,在司法诉讼当中,法院要认定一个公司是否为电影的联合出品方,应当参考的首要内容是该公司与出品方签署的底层协议以及电影局就相关电影作出的一些批示性文件。在司法审判当中,其他相关公司的声明虽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但当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时候,该声明也未必会被采信。
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投资协议,协议当中约定,A公司系某部电影的联合出品方,甲支付若干投资款后享有该电影项目一定的净收益权。
协议签订后,甲按约支付了投资款。后甲发现B公司(业内某实力雄厚的公司)发表公开声明称外界假借B公司参与某电影项目之名,发布一系列众筹融资等虚假信息,并表明与该项目无任何合作,提请广大投资者切勿轻信。
甲遂认为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当中,B公司拿出了电影联合出品合同以及省一级电影局对该电影增加联合出品方的批示性文件,以证明其联合出品方身份。
结合上述两份证据,法院认可A公司为某电影联合出品方的身份为真实的。同时,对于B公司做出的声明,法院认为,该声明系B公司的单方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该陈述的真实性。此外,该陈述并未直接指明发布虚假消息的是A公司,亦即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构B公司为某电影联合出品方的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甲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驳回了甲撤销合同等诉讼请求。
该案带给我们的一个启示在于,对于一些知名公司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公司所发布的公开声明,作为自然人通常会更容易对其产生信任。但从法律上而言,所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均系平等的,对于一方在社会上发布的公开声明,当相关主体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或者推翻,法院基本不会采信该声明的内容。同理,仅有一方发布的单方声明,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若涉及到的主体又并非仅为一个,法院通常亦不会轻易采信该民事主体的单方声明。